团体心理指导者守则

1,组成团体之前,指导者应实施甄选,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2.领导团体时,应明确告诉团体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的技巧

预期效果及团体原则等,以协助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3.尊重团体成员的人格完整是团体指导者的主要责任。领导团体时,应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的安全措施。

4.指导者不要为自我表现,选用具危险或超越自己知能和经验的技术或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倘若为了成员的利益,需要采用某种具挑战性的技术或活动时,应先熟悉该项技术或活动之操作技巧,并事先做好适当的安全措施。

5.领导团体时,应会同成员制定团体行为原则,以规范成员的行为。以免造成对团体生活的不利影响或对成员身心的伤害。

6.指导者应具有适当的领导团休的专业知能和经验。

7.领导开放性或非结构性团体,或以促进自我成长及自我了解为目的之团体时,宜采取协同领导,以保证安全。并应特别注意成员的素质及性格,慎重选择,以避免因某些成员消极或破坏性的行为影响团体咨询效果。

8.指导者应尊重团体成员参与或退出团体活动的权利,不得强制成员参与或继续参与他不愿参加的活动,以免造成团体成员身心的伤害。

9.指导者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经常提示成员保密的伦理责任。并预告成员重视自己的隐私以及表露个人内心隐密的限度。

10.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像时,指导者应先告诉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

11,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以让受试者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下一条:“牵手你我他,共建美好寝室”团体心理辅导完美收官

青岛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   武装部
地址: 青岛市宁夏路 308 号
邮编: 266071

鲁 ICP 备案 05001947 号 - 4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856号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