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工作伦理守则
一、中心的工作必须以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摒弃个人好恶,一切以学生为本,禁止宣扬迷信和采用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心理咨询师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当咨询师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
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本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它有关机构去处理。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相互贬低或贬低其它同行机构。
三、心理咨询师应认真、负责地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对来访者的姓名及咨询内容、测量结果等予以保密。若因工作或研究的目的需要使用心理咨询资料时,应确保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会受到侵犯。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解释时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极端的词汇,尽量避免给受试者带来负面的心理影响,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和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及一些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双方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心理咨询师不应轻易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或随意贴标签。
六、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帮助当事人。
七、心理咨询员在咨询的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咨询师应关注来访者的人格发展不当救世主,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对咨询员产生的过分依赖或发生不恰当的移情,不与当事人发生超越咨访关系以外的其他一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