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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例

2019年12月13日 08:46  点击:[]

青岛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例

青大学字【2008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范围: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在校生及其学生班集体(不含一年级新生及其班集体)

第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立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

(二)百名优秀学生;

(三)十佳优秀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百名优秀学生干部;

(六)十佳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八)学习标兵;

(九)自强之星。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班集体;

(二)十佳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有集体荣誉感,组织观念强;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体现“爱党、爱国、爱校、爱家庭、爱他人、爱自己”的道德风尚,全面和谐发展;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体魄;

(四)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15%

第七条  百名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在优秀学生中产生,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按院(部)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名额,总额数100名。

第八条  十佳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十佳优秀学生在百名优秀学生的基础上评选产生,每学院推荐一名百名优秀学生作为十佳优秀学生候选人;

(二)评选标准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拓展素质四部分构成:

德育素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突出体现“爱党、爱国、爱校、爱他人、爱家庭、爱自己”的道德风尚,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

智育素质: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文体素质: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的某一方面具有专长或表现突出;

拓展素质:积极参加各种素质拓展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个人发展能够体现学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育人目标。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学,顾全大局,在各项工作中均能发挥模范作用。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二)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工作中有奉献和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四)任职时间满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比例为学生数的5%

(五)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人数不得超过6人。校直学生团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十条  百名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在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担任校、院、系及班级主要干部,责任感强,工作突出,学习成绩优秀。按院(部)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名额,总额数100名。

第十一条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在百名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评选产生,每学院及校直学生团体推荐一名百名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二)在同学中有广泛的号召力和较强的影响力,获得学校师生的公认好评;

(三)在自己负责的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组织同学开展了形式新颖,意义深远的活动或带领同学在各种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

(四)为人正直,品学兼优,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在专业学习方面获得老师公认好评;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团结同学,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历年学生考核评价中成绩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并获得校级优秀学生表彰或一等奖学金者;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重修记录;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五)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数的10%

第十三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列班级1-2名,学院学习标兵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数的3%

第十四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贫困的二至四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及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必须在班内总人数的前30%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及公益劳动和文艺活动,有奉献精神。

(五)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困难。有丰富的勤工俭学工作经历,在经济上追求自立,或在困难、压力和挫折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精神,事迹突出。

(六)各学院按学生总数的1%评选学院“自强之星”,在学院评选的基础上各学院推荐1-2名同学参加学校“自强之星”的评选,学校“自强之星”名额为20名。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有遵纪守法、积极上进、热爱集体、团结互助、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二)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异,有优良学风;

  (三)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

(五)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班同学均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院(部)班级数的20%

第十六条  十佳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十佳先进班集体在先进班集体基础上评选产生,每学院推荐一个先进班集体作为十佳先进班集体候选单位;

  (二)在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积极上进、热爱集体、团结互助、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基础上,有显著的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勇于创新的良好风气;

  (三)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前列。班级中的同学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有获得公认好评的密切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中获奖成果多,名次突出;

(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活动形式新颖,意义深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表彰方式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八周内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评选。

第十八条  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年荣誉称号:

(一)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

第十九条  荣誉称号的评审程序:

(一)本、专科生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由学院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单独评审。学院依照研究生人数按评选比例进行初评,比例不足1人的可按1人申报,研究生工作部(处)依照研究生总数按评选比例进行总体审核并公示;

(三)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汇总、审核;

(四)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

第二十条  各院(部)将荣誉称号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查并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荣誉称号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院(部)公示期间向所在院(部)进行反映,院(部)应在接到反映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院(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部)答复后3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书面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反映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个人及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在全校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状或证书;

(三)发放奖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受各类表彰的登记表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优秀学生从校级百名优秀学生中产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百名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省级优秀班集体从校级优秀班集体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大学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试行办法》(青大学字[1994]16号)、《关于建立评选青岛大学“学习标兵”制度,做好“学习标兵”评选工作的通知》(青大学字[2001]3号)、《关于建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做好2001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青大学字[2000]1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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